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4583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司冉、蒋爽、司卫东、王双云、徐州刘邦府酒厂、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应偿还原告张扬借款本金10000000元,偿还原告2020年剩余利息、2021年1月份利息共计835500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分阶段计算);各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前偿还原告利息835500元,于2021年3月、4月、5月的每月30日前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借款利息共计603165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9625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80208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64166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4812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3208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钱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16041元;如被告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上述案款一并申请执行(应扣除已履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2月1日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若当月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履行当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先支付的利息,剩余的金额抵扣本金);二、上述案款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次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再无争执;4三、案件受理费元42400(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承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1689633931Y
登记机关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丰县赵庄镇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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