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1民初4583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1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冉、蒋爽、司卫东、王双云、徐州刘邦府酒厂、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应偿还原告张扬借款本金10000000元,偿还原告2020年剩余利息、2021年1月份利息共计835500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分阶段计算);各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前偿还原告利息835500元,于2021年3月、4月、5月的每月30日前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借款利息共计603165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9625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80208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64166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4812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3208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钱本金1250000元及当月利息16041元;如被告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上述案款一并申请执行(应扣除已履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2月1日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若当月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履行当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先支付的利息,剩余的金额抵扣本金);二、上述案款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次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再无争执;4三、案件受理费元42400(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承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689633931Y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县赵庄镇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