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72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4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6609908】。一、被告罗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 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9416.04元 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利息13990. 49 元、罚息1217.61元、复利588.25元;后续利息按固定年利率 17 计算,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固定年利率2. 5计算,复利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 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24 计算所得);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罗小华名下 车辆(车牌号:粤sw5k38 )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9. 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小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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