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定市恒旺照明器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38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5381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定市恒旺照明器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2500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王国华;二、驳回原告王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诉讼保全费745元,由被告罗定市恒旺照明器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5381执9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405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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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海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8167308167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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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罗定市塘镇塘村委会马安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