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3民初7063号
案号
(2021)皖0103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6军敏借款本金602970元并支付利息100583.97元,二项合计703553.97元(利息计算为:1.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7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以借款本金56297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为103211.17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军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44元,由被告张宏负担5418元,原告阮军敏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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