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怀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8********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6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1)晋0926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怀忠和陈燕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的代偿款93615.01元、支付该代偿款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损失23033.17元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元,共计117648.18元;二、上述欠款,二被告分期偿付,具体如下:被告赵怀忠和陈燕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先偿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0000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再偿付40000元,剩余37648.18元,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还清。若二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本协议足额偿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二被告以93615.01为基数补足原告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损失,并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逾期次日起以未足额偿还的剩余代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三、被告赵怀忠和陈燕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四、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被告赵怀忠和陈燕共同负担。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