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2********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223民初18号
案号
(2021)晋0223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206.25元;二、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一次性伤残津贴494775元;三、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四、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住院期间护理费40659元;五、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停工留薪期工资54975元; 六、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鉴定费400元; 七、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交通费1500元。 以上七项约合计696215元,扣减朱国宝住院期间收取的6000元,剩余690215元。此款由马永明承担71.4%,即492814元,由程刚承担28.6%,即197401元。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双方各已经缴纳10元),由马永明、程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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