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2********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223民初18号 |
案号 |
(2021)晋0223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206.25元;二、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一次性伤残津贴494775元;三、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四、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住院期间护理费40659元;五、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停工留薪期工资54975元; 六、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鉴定费400元; 七、马永明、程刚支付朱国宝交通费1500元。 以上七项约合计696215元,扣减朱国宝住院期间收取的6000元,剩余690215元。此款由马永明承担71.4%,即492814元,由程刚承担28.6%,即197401元。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双方各已经缴纳10元),由马永明、程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