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4********2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隆民初字第644号
案号
(2021)宁0423执恢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胡东升偿还原告单志有借款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马全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胡东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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