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4********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隆民初字第644号 |
案号 |
(2021)宁0423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胡东升偿还原告单志有借款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马全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胡东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