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辛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8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4515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9.1042%计算。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4.5521%计算。);二、被告张辛平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张辛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海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由被告霍海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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