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3298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4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4616091】。一、原、被告各方及保证人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10月30 日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99271. 55元未付;二、原、被告各方及保证人一致同意,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299271.55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299271.55元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分七期向原告 支付,从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5月止每月一期,每期支付时间均为当月最后一日前,第一期至第六期每期支付43200元,第七期付清余款40071.55元;三、原、被告各方及保证人一致同意,本案受理费3062元, 由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 公司自愿负担,上述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 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 迳付原告;四、原、被吿各方及保证人一致同意,保证人潘红为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依据 本调解协议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五、原、被告各方及保证人一致同意,若两被告、保证人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被告 双方及保证人就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 利与义务;若两被告、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299271. 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4298. 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以7191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330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062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四振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潘红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六、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 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