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153号 |
案号 |
(2015)润执字第0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宝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5645.4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5日,其后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5145645.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丹阳市宝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12784元。三、被告朱杰、朱文君、丹阳市锦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宝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6元,减半收取25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88元,由被告丹阳市宝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朱杰、朱文君、丹阳市锦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丹阳市宝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朱杰、朱文君、丹阳市锦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5 |
发布时间 |
2016-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