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7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1794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静161,745.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高斌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海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被告高芳芳、高斌杰负担;保全费1,359元,由被告高芳芳、高斌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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