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02民初1483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志借款130万元;二、被告彭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光志借款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彭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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