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志借款130万元;二、被告彭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光志借款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彭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