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广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3344号 (2019)黔01民终6534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恢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吕广凌、白云区一品海鲜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帅远林借款人民币886640.79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6640.7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帅远林负担17203元,由被告吕广凌、白云区一品海鲜城负担7947元(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主文: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吕广凌、白云区一品海鲜城、刘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帅远林借款本金人民币886640.79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6640.7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帅远林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帅远林负担17203元,由吕广凌、白云区一品海鲜城、刘桂荣共同负担7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3元,由刘桂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