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4********3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02民初153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恢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祥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百元欠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孟祥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