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04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马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浩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日起向原告黄浩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60元,由被告马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