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3********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81民初3393号 |
案号 |
(2021)晋0581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庞斌归还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2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二、被告庞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