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3********2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81民初3393号
案号
(2021)晋0581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庞斌归还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2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二、被告庞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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