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77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恢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邵康云结欠嘉泰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75000元。二、上述款项,邵康云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三、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嘉泰公司可就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的所有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四、毛伟健、蔡国希、嘉元公司、汇元公司、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嘉泰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权以嘉元公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西漳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锡惠国用(2010)第0235号,他项权证号:锡惠他项(2014)第0010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七、案件受理费33500元、减半收取1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50元,由邵康云承担。该款已由嘉泰公司预交,邵康云于2015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嘉泰公司。毛伟健、蔡国希、嘉元公司、汇元公司、发展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