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勇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刑终382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第(一)项的个罪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决定执行刑罚部分及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对上诉人陶勇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上诉人郭彬彬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三、上诉人陶勇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郭彬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山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