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1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9442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胡官存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之后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之后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朱浩伟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朱斌的债务向原告胡官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官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朱斌、朱浩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