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普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0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2757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周建喜、张俊英、湖北普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8年8月21日,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在2017年宜借字第0809号《借款合同》项下共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3776080.38元、利息684.41元(含罚息、复息,下同),两项合计3776764.79元。二、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周建喜、张俊英、湖北普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20日前结清上述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全部债务,具体分期还款方式如下:还款期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期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12019.110万132020.110万22019.210万142020.210万32019.310万152020.310万42019.410万162020.410万52019.510万172020.510万62019.650万182020.650万72019.710万192020.710万82019.810万202020.810万92019.910万212020.910万102019.1010万222020.1010万112019.1110万232020.11结清122019.1250万三、在前述还款期间,若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拟自行变卖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变卖方案和价格应征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同意,变卖价款应优先确保偿还借款本息,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及上级行审批不同意变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处置的,被告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四、若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周建喜、张俊英、湖北普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各类利息(以原告电脑系统记录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为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按日计算复息,并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14元,本院减半收取18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0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九鼎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周建喜、张俊英、湖北普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并直接转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时间
2019-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0502执1020号
立案日期
2019-04-09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80027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建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6550679150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张家湾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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