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5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292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3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5601338】。一、限被告林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47551元、分期手续费1901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437元,由被告林志雄负担5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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