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1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78号
案号
(2016)皖0102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西继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彭刚返还原告袁有华本金366533元,利息10413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66533元为基础,月利率2%计算,款清息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袁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00元,由被告合肥西继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彭刚负担5400元,原告袁有华负担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6-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皖0102执64号
立案日期
2016-01-06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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