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4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京商初字第433号
案号
(2015)京执字第00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忠川、李桂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799672.51元并支付截止到2014年8月21日的逾期罚息、复利14150.01元(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125%计算,每月21日结算,逐月累算)。二、被告张忠川、李桂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律师代理费19150元。三、被告镇江市扬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印德勤、何萍、扬中市庆丰电器厂、韩军、薛红梅、扬中市金印印刷有限公司、赵兴生、冯友珍、镇江淼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忠川、李桂女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2-12
发布时间
2015-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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