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明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91民初3433号 |
案号 |
(2019)苏0891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佑政、刘晓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9538.61元及利息1492.9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69538.6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季佑政、刘晓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6200元。三、原告对被告淮安市明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S9157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64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891执8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875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佑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30746520366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