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1********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民终5444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夏素芳、陶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安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扣除2.8万元);三.驳回赵安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夏素芳、陶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夏素芳、陶磊共同负担800元,赵安富负担6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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