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728********0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6762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红梅、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查金智店面转让费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红梅、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