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6********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4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1)晋0924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月利率9.72‰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4.86‰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11537.64元)。二、被告刘四女、王成云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25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