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万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7********7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315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5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8614019】。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80188.16元,上述货款由被告分三十七期支付,具体分期如下: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7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5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5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5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至12月,每月月底被告向原告支付55000元;2023年1月至11月,每月月底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60188.1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8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被告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的,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