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5861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49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04777】。一、限被告邹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7932元;二、限被告邹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79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70.5元,由被告邹志勇负担33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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