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刑终38号
案号
(2016)皖1503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4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3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吴振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1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于英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吴振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王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02)年霍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斌犯包庇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33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曹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陈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王其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九、被告人陈家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被告人张国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一、被告人刘培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二、被告人丰利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三、被告人何明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四、被告人李中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五、被告人潘平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六、被告人曹其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七、被告人叶士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八、被告人张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十九、被告人薛建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十、被告人刘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刘兵的假释,原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二十一、被告人陈楠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十二、被告人朱维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二十三、被告人顾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宋兵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十五、查封、扣押在案的以下财产予以追缴: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账号18204767301内存款480万元(霍邱县铁矿深加工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账号18204767301内存款280万元(霍邱县马店首矿大道二期道路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3、吴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0342400442015147552的保险产品(分红型),累计保费80万元整及孳息18299.35元;4、吴云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0342400442015266503的保险产品,累计保费40万元及孳息9190.92元;5、侯连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2342400437015300388的保险产品,累计保费2万元及孳息107.36元;6、侯连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3342400475015042555的保险产品,累计保费5万元及孳息290.86元;7、吴迪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0342400442015266516的保险产品,累计保费40万元及孳息9173.63元;8、吴正宏以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在中国银行霍邱双湖路支行账号为187210940235内存款74万元(交给霍邱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保证金);9、吴云龙名下的龙迪滨水城东区四间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20122822、20122823、20122824、20122825);10、吴振彪名下的城关镇蓼城花园小区8栋8号别墅(房产证号:20070643)。作案工具棒球棍三根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时间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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