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6********0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9006民初196号
案号
(2021)鄂9006执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948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6162.34元;其后逾期利息以59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095%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刘子云、彭会军、李红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金额17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子云、彭会军、李红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彭刚平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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