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3********0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2民初938号 |
案号 |
(2021)湘0702执1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常德市鼎城宏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 999 831.57元、利息和违约金2 952 542.23元(利息和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此后利息和违约金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在8 000 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对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鼎房他证他权字第0030903)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权利;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在3 000 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对丁亮提供的抵押房屋(鼎房他证他权字第0030904)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权利;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在5 000 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对丁亮提供的抵押房屋(津房他证他权字第0011568、津他项(2016)第218号)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权利;五、丁亮、崔红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丁亮、崔红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向常德市鼎城宏亮电器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 515元、公告费560元,由常德市鼎城宏亮电器有限公司、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亮、崔红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