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9民初151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志坚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099.94元、利息、滞纳金(关于利息、滞纳金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息随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林志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