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伍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1********7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乡民初字第364号
案号
(2021)晋1029执恢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乡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赵海云与被告田伍星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田嘉豪、女孩田佳欣由原告赵海云抚养。被告田伍星自2013年11月30日起,于每月最后一日给付原告赵海云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三、被告田伍星另行给付原告赵海云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子女抚养费20000元(2013年12月31日给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给付100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乡宁县台头镇台头村的房屋一座归双方婚生男孩田嘉豪所有,在田嘉豪未成年之前,该房屋由原告赵海云管理、居住。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中,对原告赵海云亲戚所负的债务由原告赵海云承担,其余由被告田伍星承担。六、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海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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