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3********8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4488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2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1613988】。一、被告段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归还借款本金 280192元、分期手续费62658元及利息(含复利)、还款违约金[计至2019年11月9日的利息(含复利)为532.34元、还款违约金为1826.52元;从2019年11月10日起的后续利息(含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有权以被告段立军提供的粤w-ql850号小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小汽车的价款在第一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9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负担635.93元,由被告段立军负担6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