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7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1965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96702.55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元;三、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对被10告陈飞提供抵押的皖nd3370(发动机号134779)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66元,被告张婷婷负担1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