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5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2民初2418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精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3239元及逾期罚息233159.88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归还本金293239元及逾期罚息233159.88元(罚息截止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17日起的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数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市精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房产(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13079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克友、吴昌军设定的抵押物房产(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5815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昌庆、郭红3设定的抵押物房产(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5815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克友、陈习珍设定的抵押物房产(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1082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昌庆及郭红、吴克友及陈习珍、吴昌军以其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的土地使用权(地号:六土金国用(2008)第c.s:8224号;六土金国用(2008)第c.s:8225号;六土金国用(2008)第c.s:82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吴昌庆、郭红、吴克友、陈习珍、吴昌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4870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被告六安市精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昌庆、郭红、吴克友、陈习珍、吴昌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