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2891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莲借款20000元。二、被告钱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吕莲借款20000元的相应利息(从2018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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