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昌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1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492683.05元,支付利息2673637.04元(自2016年1月18日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32166320.09元,并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利息(以本金29492683.05元为本数,按年利率9.27%计算);二、被告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黄昌俊对被告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三、被告王景怡在其与被告陈廷敏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3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永仙在其与被告黄昌俊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3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32元,由被告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黄昌俊、王景怡、李永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