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2********5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民初5783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隋永泉与被告刘涛生、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隋永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涛生刘海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3日、2007年9月20日,被告刘涛生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50000元;2008年1月再次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发生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利息,余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具状起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涛生、刘海燕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隋永泉借款2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隋永泉借款200000元,剩余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二、如被告刘涛生、刘海燕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清偿,则原告隋永泉有权要求被告刘涛生、刘海燕按原借款本息合计2000000元立即进行清偿,且原告隋永泉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涛生、刘海燕,原告隋永泉平均负担。四、其他无争议。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