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7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4697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48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为146.712316万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州惠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张敏、袁媛对被告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9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惠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张敏、袁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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