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丰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2********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953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2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丰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70000元、利息18327.21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0月24日,罚息6920.13元、复利343.06元,后续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年利率11.454%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丰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1850元;三、被告肖艳霞、东莞市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孟丰波的案涉债务分别在1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程建新、徐雪梅对被告孟丰波的案涉债务在1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7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丰波、肖艳霞、程建新、徐雪梅、东莞市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时间
2018-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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