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1333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李小伟尚欠原告李佳明借款本金279947.67及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以279947.67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该笔款项分两次还清,被告李小伟于2021年3月19日之前归还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4月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如被告李小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4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李佳明有权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已经归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顺序予以抵扣;二、原告李佳明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李小伟承担,该款于2021年3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三、被告余跃对被告李小伟应当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双方言明此次无争议,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657元,减半收取2828.5元,由原告李佳明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小伟与余跃共同承担(该款由被告李小伟与被告余跃于2021年3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给原告李佳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