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晓波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为清,由被告刘晓波分两期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由被告刘晓波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由被告刘晓波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二、如果被告刘晓波未按期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则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执行剩余案款,并由被告刘晓波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剩余借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2020年2月17日之前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其他借款全部结清。四、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晓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