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索浩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1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4643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祥会、李秀荣代偿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以上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索浩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23.47元,由被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索浩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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