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317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国富、李宗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163331.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其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严国富、李宗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333元;三、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杨栋材、王正强、杨燕、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对被告严国富、李宗月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杨栋材、王正强、杨燕、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严国富、李宗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1744元,由被告严国富、李宗月、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杨栋材、王正强、杨燕、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严国富、李宗月、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杨栋材、王正强、杨燕、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