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2民初3056号
案号
(2021)苏0302执1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朱伟、李媛从实际放款日起,按季度付息,如一方违约须承担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年利率为15%,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双方还约定:借款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保证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提供坐落在徐州市华厦花园4-2-702的合法房产作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徐房权证鼓楼字第15168号,建筑面积:99.28平方米,用地面积99.28平方米,用地面积18平方米。2019年5月23日,被告朱伟、李媛向原告俞春娟出具借据约定借款人朱伟、李媛今借到出借人俞春娟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5%,如需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并于2019年5月23日办理了华夏花园4-2-702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5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支付500000元,被告仅支付第一季利3息187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原、被告形成借款合意后,原告俞春娟按照约定支付被告朱伟、李媛款项,被告朱伟、李媛向原告俞春娟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告朱伟、李媛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欠款,被告朱伟、李媛至今尚未偿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俞春娟要求被告朱伟、李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规定表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间约定了利息为15%该利息的约定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借款期间该部分利息为9万元,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年息15%,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季度的利息18750元,被告支付借期利息应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止按照年息15%。现原告因为被告逾期未支付借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被告逾期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率的24%,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利息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也没有超出法定利率,因此对原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因此支付上述逾期利息的期限应从原告逾期之日即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4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并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因此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被告朱伟名下位于徐州市华厦花园4-2-70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根据物权法规定表明: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抵押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被告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原告主张的对被告朱伟名下位于徐州市华厦花园4-2-70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伟、李媛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李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俞春娟偿还借款500000元和相应利息(以500000元本金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以500000元本金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朱伟、李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俞春娟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俞春娟对被告朱伟名下位于徐州市华厦花园4-2-702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4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朱伟、李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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