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92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学荣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4000元,两项共计1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1910元,均由被告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