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刑初38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建国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33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敬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范利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辛吉良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李建勤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成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七、被告人李彦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八、被告人陈建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张青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十、被告人白丽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十一、对被告人刘敬生、范利平、辛吉良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六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十二、追缴被告人陈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敬生剩余违法所得五万七千四百三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建勤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青旺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