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53774.5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8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元;四、如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详见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50万元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王仲东、张晓武、陶明卫对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7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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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明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4893211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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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商业步行街B幢14号门面 |